加拿大五大城市举办“四海同春·华星闪耀”系列春晚******
中新社多伦多1月30日电 (记者 余瑞冬)当地时间1月28日和29日,2023年“四海同春·华星闪耀”加拿大春节晚会接连两晚先后在温尼伯、多伦多上演。
当地时间1月29日晚,由多伦多华星艺术团主办的“四海同春·华星闪耀”加拿大春节晚会(多伦多分会场)在加拿大多伦多上演,这是加拿大多地华星艺术团等团体主办的兔年系列春晚之一。图为东枫彩多元文化艺术团表演藏族舞《次仁拉索》。 中新社记者 余瑞冬 摄除这两座城市外,由加拿大多地华星艺术团等团体主办、众多侨界社团和文艺团体参与的“四海同春·华星闪耀”兔年系列春晚还将于2月初至中旬陆续在渥太华、温哥华和蒙特利尔三大城市登场。这也是渥太华、多伦多、温尼伯、蒙特利尔四个华星艺术团自新冠疫情后首度恢复线下春节演出。
温尼伯分会场的演出以充满“中国风”的民族舞蹈《茉莉花》开场,节目汇集风格多样的舞蹈、不同语种的歌曲、中西碰撞的器乐演奏等精彩内容。温尼伯皇家芭蕾舞团的华人首席舞者史越和刘晨欣联袂奉献了《胡桃夹子》中的经典双人舞片段。
在多伦多分会场的春晚中,中国古风舞、民族舞、古典舞成为重头戏。开场与落幕时的大合唱《吉祥如意》《美丽的草原我的家》展现了中国年的味道和海外华人对故乡热土的深情。男高音歌唱家罗慕洛·德尔加多(Romulo Delgado)以中文献唱《我爱你,中国》更赢得满堂彩。
当地时间1月29日晚,由多伦多华星艺术团主办的“四海同春·华星闪耀”加拿大春节晚会(多伦多分会场)在加拿大多伦多上演,这是加拿大多地华星艺术团等团体主办的兔年系列春晚之一。图为中国川剧变脸演员蒋进表演变脸。 中新社记者 余瑞冬 摄来自中国的川剧变脸演员蒋进马不停蹄参加了温尼伯、多伦多两场演出。他表演的变脸、功夫魔术均令现场观众啧啧称奇。
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在其贺信中表示,过去两年的节庆活动因疫情而异于以往。随着人们再度相聚,这一(华星艺术团的系列)演出也是让大家认识加拿大华人所作贡献并了解华人文化风俗的一个契机。
中国驻多伦多总领馆在贺函中鼓励加拿大四地华星艺术团再接再厉,继续呈现更多高水平艺术作品,为增进中加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作出新贡献。
加中文化艺术协会理事长、渥太华华星艺术团团长张志刚表示,期待通过华星艺术团的这一系列春晚,为观众奉献中西合璧的精彩节目,带来对春天的祈盼和祝福,也促进加拿大各地不同族裔民众近距离了解和感知华人社区和中华文化。(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